(2026)京01破315号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

(2026)京01破315号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

发布于 2026-10-27
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
公开时间:1小时前 公 开 人:****点击查看公司管理人

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

各位债权人:

2026年9月22日14时30分,****点击查看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(以下简称一****点击查看一中****点击查看法院的主持下以网络会议方式顺利召开。一债会设《财产管理方案(草案)》《财产变价方案(草案)》《关于聘请必要工作人员的议案(草案)》《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(草案)》四个表决事项。截至2026年10月22日17时,一债会表决期限届满,管理人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:

一、表决结果

2026年10月22日17时,一债会表决期限届满,具体表决情况如下:


序号 表决事项 参会有表决权的人数(家) 同意人数(家) 同意票所代表债权额(元) 同意人数占比 同意金额占比
1 财产管理方案(草案) 55 42 158,045,922.88 76.36% 84.74%
2 财产变价方案(草案) 55 42 158,045,922.88 76.36% 84.74%
3 关于聘请必要工作人员的议案(草案) 55 42 158,045,922.88 76.36% 84.74%
4 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(草案) 55 42 158,045,922.88 76.36% 84.74%

基于以上表决结果,根据《中华人民**国企业破产法》(以下简称《企业破产法》)第六十四条第一款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,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,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”的规定,管理人提请一债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已全部表决通过。

二、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

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,债权人会议的决议,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。

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,损害其利益的,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,****点击查看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,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。《****点击查看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**国企业破产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,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,应当提出书面申请。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、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,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。

特此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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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